目前在学术界对代建制讨论很热烈,决策层也比较重视,一些省市已试行代建制。决策层之所以试行代建制,不能脱离现行投融资体制来考虑。 众所周知,目前政府有关部门,以及形形色色有政府背景的单位,掌握着大量的投资资金,政府职能必须转变,政府职能必须战略性收缩,这个改革的大趋势不可逆转,另一方面,目前的中介咨询机构比如监理单位、总承包单位,由于当初的职能定位、业务范围、人员素质等等,无法全面履行有政府背景的工程项目管理的代理人的角色,其中的权力——而不仅仅是权利——真空,需要一个机构来履行,来行使,代建单位应运而生。叫什么名称并不重要。代建制是、也只能是建立在如此基本逻辑基础之上,这与当初实行监理制遵循的是同一个逻辑,尽管监理制的实行有着更广阔的时空背景,出发点并不仅仅是有政府背景的工程项目。 但是,理论的逻辑不等于现实的逻辑,历史的逻辑也不等于逻辑的历史。我有如下观点和看法,提出质疑,想请包括楼主在内的方家们指教: 一、政府职能的收缩将加剧业已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态势,实行代建制某种意义上,是为了消除信息不对称,从宏观层面来说是如此。在微观层面,具体的建设单位是否真的如此?因为这涉及到代理人的责、权、利是否落实到位的问题,委托人是否不恰当干预代理人的代理业务问题。这个问题在监理行业是不令人乐观的。 二、在工程管理的博弈格局中,实行代建制增加了一个博弈主体,使得博弈格局呈现更错综复杂的战略态势。就战略主动性和“议价能力”而论,代建单位与建设单位相比较,处于弱势地位,与监理单位、施工单位相比较,则处于强势地位。我觉得,如果不改革投融资体制,代建单位和目前的监理单位的尴尬处境别并无二致,无质的区别。本人从事监理工作多年,对工程监理的处境感受颇深。 三、 楼主说:“从代理业主的价值体现并不明显,主要体现在只是在监理、施工单位与业主之间多了一层管理机关,能适当地为业主把一道关,但作用并不明显。”这涉及代理人是否能够消除信息不对称,亦涉及代建单位的职能定位、业务范围、人员素质等等,固然是改进的方向,但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。另一方面,实行代建制,某种意义上,这将加剧目前业已存在的“集体行动困难”的态势,有可能难以协调,导致效率低下,反而增加工程项目管理的交易费用。对这个问题,在我的帖子中,《我悄悄地蒙上你的眼睛》的第三章和《工程变更的一个经典案例的研究和战略考量》的第九章有类似的论述,这两篇文章我重点研究工程变更,重点研究监理工作的工程变更和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,在方法论意义上是一样的道理。
|